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坛 > 非洲论坛
洪永红 方晓庆: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有贡献吗?
文章来源:洪永红 方晓庆    日期:2022-07-11
】【打印 关闭

 

目前,国外关于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是否有贡献、有何贡献争议很大,主要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大派,而国内对此争论尚未系统澄清。主张“贡献论”的学者,认为非洲是国际法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是国际法的生产者和创造者,对国际法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在他们看来,国际条约当溯源至非洲古埃及文明;殖民时期非洲地区涌现出的人口、环境、健康、冲突问题刺激了近代国际交通运输、国际经济贸易、世界卫生环境、国际裁军规范的兴起;非洲国家独立后,它们对国家主权、领土边界、国际海域、国际难民等领域规则的发展影响深远。与之相反,持“否定论”的学者更多地站在“欧洲中心主义”的立场,强调国际法对于非洲国家而言是一项外来法律制度,非洲地区在殖民时期是国际法的对象而非主体,即使它们摆脱殖民统治后,依然遵从欧洲模式建立国家,进入向欧洲历史屈服的新时期。同时,“否定论”学者还对非洲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提出质疑,认为非洲国家在国际法面前,所能作为的只有遵守,因此非洲国家一直是国际法的接受者和服从者,而不是贡献者。

一般认为,17世纪产生的国际法尚属欧洲的区域国际法,非洲和其他洲一样只是局外方。随着欧洲人对外殖民扩张,欧洲区域国际法从欧洲推进到全球,国际法才有普遍适用的意义。非洲于是被强行纳入国际法调整范畴,被动地回应并促成19世纪以殖民主义为核心的国际法。这一时期,非洲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作为国际法的客体存在。20世纪下半叶,当非洲国家具备自主意识或独立成为国际法主体,开始在国际舞台上自由表达主张、开展法律实践,非洲国家对国际法的贡献论题得以成立。有鉴于此,“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贡献”的概念是指在非洲地区民族意识觉醒后,非洲国家提出、倡立或经实践形成的,代表非洲人民立场、反映非洲人民意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或演化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律规范,从而为推动国际法发展做出的创造性工作。这里的国际法取其广义概念,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方面,指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适用的一般国际法。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主要通过区域国际立法、参与国际私法实践和借由投票联盟实现。

 

 通过区域国际立法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非洲国家开展区域国际立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编纂区域性国际条约;二是国家在区域交往中的反复实践得到公认后形成惯例。当非洲区域国际法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被联合国决议、全球性多边条约、其他区域性国际条约借鉴采纳,或演化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或即使尚未转化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准则,但该独创内容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对创新国际法有所裨益,这些都应视为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做出的贡献。

(一)首倡发展权完善了国际人权规范体系

立足人权保护现实需求,非洲国家首倡发展权,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被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非洲国家继而在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初次阐释权利内涵,成为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直接理论来源。同时,依据宪章设立的非洲人权委员会成为世界首个、也是目前唯一实行“发展权”审查的机构。该机构自宪章生效以来共提交235项关于人权的决议,有效弥补了国际法层面发展权概念抽象的不足。此外,非洲国家制定的区域性人权法律文件突破了既有人权保护体制,拓宽了人权保障现实方案。《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作为非洲最根本的区域人权立法,在人权保护的全面性、有效性方面,较国际人权两公约和欧美区域性人权公约更有张力。1990年的《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和2005年的《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又称《马普托议定书》),又为妇女儿童构建了高于国际标准的权利保护体系。

(二)树立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立法典范

1969年《关于非洲特定方面难民问题的公约》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法难民的定义和对待难民的方式。它强调难民产生的原因不限于政治迫害,一国同样保护寻求庇护者免受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威胁。其定义因而被称为除联合国难民定义外,最具影响力的难民定义。同时,公约取消“不推回原则”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犯有严重罪行”难民适用的例外,首次提出自愿遣返原则、明确有难共担原则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难民问题的根本操作守则。另,2009年《关于保护和救助非洲流离失所者的公约》(又称《坎帕拉公约》)通过。作为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的国际条约,它使流离失所者的认定有了明确的国际法依据,其中原籍国和缔约国预防、保护、救助规定,经联合国难民署的广泛实践,被认定为国际习惯。

(三)深化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规则

1989年的《禁止进口和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公约》(又称《巴马科公约》)获得通过,成为继《巴塞尔公约》后世界危险废物立法的又一成果。相较《巴塞尔公约》实行危险废物国际贸易管控,《巴马科公约》全面禁止危险废物向非洲国家越境转移。它扩大“危险废物”适用范围,坚持严密预防和严加惩治并举,要求任何情况下向非洲转移的危险废物均需退回出口国,对非法运输人员处以刑罚。1992年的《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拿马公约》、1995年的《禁止危险废物进口并控制其在南太平洋越境转移的瓦伊加尼公约》相继参照《巴马科公约》,制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规则。

(四)扩充国际组织法内涵

国际组织法表现为各个国际组织规范自身创立、运行的规则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始,非洲国际组织数量激增。据世界银行报告,当时在非洲设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达200多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占80%。21世纪以来,非洲国际组织规模继续扩大。依国际组织协会数据统计,非洲现有区域性国际组织约3 800个。这些组织创立、运行所依赖的规则,构成国际组织法的一部分,共同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组织法。同时,非洲国际组织结合实际设立组织结构和运行体系,还对国际组织法内容作出创新。

 

 通过参与国际司法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非洲国家参与国际司法实践,首先是推动建立全球层面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创新区域层面国际人权审判机制;其次是主动将争议诉诸国际司法机构,支持国际司法机构判例积累。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行使多基于国家同意,非洲国家参与国际司法实践是自主选择让渡部分主权、行使国际法主体权能的结果。最后,非洲国家应对国际诉讼时提出的建设性的主张,在适用国际法的同时得以不断阐释、发展、完善国际法。

(一)确立条约继承“白板规则”(the clean slate principle)

非洲各国独立之际,亟待解决的国际法难题是殖民政府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是否继续有效。1961年,坦噶尼喀时任总理尼雷尔最早提出,新独立国家无合意基础,不能自动继承殖民政府缔结的条约。他主张区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除拟定内容业已成为国际惯例外,将互惠适用两年后终止;多边条约由新独立国家自主审查决定是否继承。这一观点被称作“白板规则”。该规则赢得国际社会高度赞同,被1978年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确立为一项条约法依据。但在有关领土、边界条约继承的问题上,条约法允许适用白板规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同样是非洲国家的创造性成果。1964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关于非洲国家之间边界争端的决议》,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提出成员国保证尊重国家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经非洲国家广泛实践,该项内容被奉为国际社会处理边界问题的圭臬,并由国际法院通过“布基纳法索-马里边界争端案”确立为一项国际惯例,即继承的殖民地边界不可改变。

(二)丰富领土边界争端解决规范

从国际法院审判实践来看,涉及非洲国家的领土边界争端案件占据其中相当大的比例。这与非洲国家比其他许多国家更多、更早地求助于国际法院有关。非洲国家因领土边界争议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其发表诉讼理由或答辩意见所呈现的独到见解,在适用领土法的同时不断阐释、发展、创新领土规则。例如,在“布基纳法索-马里边界争端案”中,鉴于地图和有效管辖证据的法律效力尚未有明确认定依据,原被告展开激烈辩论。其中双方一致主张的地图应有证明效力,得到国际法院支持,形成地图证据价值规则。被告马里方提出有效管辖证据效力应结合条约权源判断,被国际法院采纳,确立法律权源与有效管辖间的效力评估规则。

(三)塑造与发展国际刑法体系

1995年,卢旺达为追究种族灭绝制造者的责任,请求联合国设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成为设立国际司法机构解决种族问题的首次尝试。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但这大大增加联合国的诉累,促使成立永久国际刑事法院的主张被提上议事日程。1998年,罗马外交会议召开,旨在缔结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其中,34个非洲国家投赞成票,占支持者总数近30%,成为倡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力量。2002年《罗马规约》全面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成立。非洲国家继续表现出相当高的积极性,不少非洲国家主动放弃国内刑事管辖权,将发生在本国的犯罪情势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截至2021年底,国际刑事法院共受理30个案件,发生在非洲地区的案件有27个;在其所开展的16项情势调查中,10项针对非洲国家。非洲国家既是国际刑法的试验场,更是国际刑法成长根基的一部分。

 

 借由投票联盟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投票联盟”指为达到某种共同目的,部分或全部非洲国家联合起来,在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表决活动中一致行动。非洲国家以联合国等全球性国际组织为战场,提出并支持反映非洲地区普遍愿望和要求的倡议,并在相关表决中自发组建投票联盟,共同倡立、支持或反对某项决议,很大程度上凭借“票仓”优势支配国际组织决议的创制,贡献于国际法的发展。

(一)推动民族自决原则进一步落实

1952年,为回应广大亚非殖民地人民强烈呼声,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得益于非洲取得非殖民化进程重大进展,22个非洲国家联同部分亚洲国家向联合国提案,并一致投票支持通过《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宣言全面阐释民族自决,禁止殖民列强采用一切形式阻碍自决权实现,推动民族自决从宪章原则转化为一项成熟、现实的人民权利,也因而成为国际法院处理纳米比亚、西撒哈拉地区等咨询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推动主权原则向经济领域拓展

早期主权原则仅在政治、领土层面适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起,非洲国家在经济领域实行大规模国有化实践,强调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它们联合亚洲、拉丁美洲国家,以联合国为争取经济主权的主战场。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标志着自然资源主权初步形成。当时,除南非(反对票)、加纳(弃权票)外,32个非洲会员国全力支持,占赞成票数的36.8%。1974年,在发展中国家呼吁下,联合国大会接连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纲领性文件,确立经济主权原则。非洲组代表曾就上述文件的体例安排、经济关系原则、经济权利构成提出建设性意见,被联大采纳。

(三)推动国际海洋法制度革新

为修正不合理的旧海洋规则,非洲国家致力于通过国际协商机制实现诉求。一是广大非洲国家完成非殖民化进程后,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协力推动12海里领海制度确立。二是在17个非洲国家已有专属经济区制度创想的基础上,非洲国家向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提案,合力支持该项制度纳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三是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和毛里塔尼亚带头发动七十七国集团联合倡议,敦促联合国将深海及洋底开发利用问题列入会议议程。非洲国家继而在国际会议上积极推进此动议,提出防止海洋大国对国际海底资源垄断性开发的系列主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

(四)推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更新

这主要围绕世界贸易组织的阵地展开,尤其体现在以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前景为目标的多哈回合谈判。当时,41个来自非洲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为在谈判中发挥更大作用,有计划地进行事前沟通和立场协调,促成发达国家在多项议题上作出让步。其中包括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关税、配额等。更为突出的是,非洲国家带头支持在公共健康危机下突破药品专利保护,对有需求的成员国实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推动相应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修正案出台

综上,非洲法对国际法是否有贡献,要理性界定“贡献”“影响”“参与”等内涵,要摒弃“欧洲中心主义”惯性思维,要区分不同历史阶段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不同作用。总体来看,非洲国家整体独立较晚,对国际法的已有贡献集中在20世纪下半叶。当时国际社会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政治力量风靡云涌,西方国家主导的传统国际法转型势在必行,为非洲国家中流击水提供了时代机遇。在持续演进与变化的世界格局背景下,为实现自身民族独立和社会发展,以及屹立于国际舞台,非洲国家不断探索并创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为国际法发展贡献了新立场、新思路、新元素。非洲国家充分发挥国际法主体的能动作用,走出对国际法发展贡献的三条路径。上述路径相互交织、互为关联、互相影响,为非洲国家推动国际法革新提供方法支撑。由此,建立在强权基础上的旧国际法律秩序出现动摇,一个趋近于维护人类普遍利益的新型国际法体系成形,国际关系随之向法治化、民主化迈进,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逐步朝公正合理的方向演进。

 

(作者简介:洪永红,湘潭大学中国-非洲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方晓庆,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所方位图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