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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长光:“西方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曲解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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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以下简称“西人马”)由于否定“自然辩证法”、缺失唯物主义,因而其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在本质上是“非马克思主义”的。然而,近年来国内有学者用“西人马”的观点质疑和否定国内主流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甚至否定恩格斯,在理论界制造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鉴于此,本文意在驳斥“西人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曲解,回应对主流学界的错误质疑,以期在厘清学理问题的同时让本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主体→客体”范式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非马克思主义”化
 
    “西方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科学主义马克思主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西人马”包含的流派和人物众多,如“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日常生活批判理论等。对于“西人马”的形成而言,卢卡奇、葛兰西起了重要作用。卢卡奇的“辩证法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命题和葛兰西的“世界统一于实践”命题,深刻影响了“西人马”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葛兰西“所提出的‘世界统一于实践’的命题言简意赅地概括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本主义派别的本体论思想”(陈学明:《“西方马克思主义”命题辞典》,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14页。)。“西人马”虽然在研究领域和具体观点上有诸多不同,甚至相互冲突,但是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方面,却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简要概括如下:第一,“主体主义”。主体主义在西方哲学史上由来已久,并非始自“西人马”,其一般含义是指一切为主体而设,主体是一切存在、价值、真理的尺度和依据。“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主体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在“西人马”那里,主体主义表现在: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具有首要性和根本性,主体统摄客体,客体的存在与意义依附于主体。第二,强调实践的优先性和本原性。例如,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1967)的新版序言中指出,当时他思想中的“关于实践优先性的观点”(〔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0页。)是基于对机械宿命论的抗议。然而,由抗议机械宿命论而走向“实践优先性的观点”,这其实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而这两个极端都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相去甚远。再比如,在葛兰西看来,作为本原的东西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而是实践;马克思主义不是物质一元论,而是实践一元论。第三,高扬主体性。“西人马”普遍认为,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过分强调了经济条件或客观现实的制约性的一面,而忽视了人的主体性的一面,因此,作为一种对抗,“西人马”格外强调主体性的高扬及其在改变现实(客体)中的作用。基于以上特点,本文在“范式”层面将“西人马”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概括为“主体→客体”范式(范式(paradigm)是美国学者Th.库恩用语,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Th.库恩用来表示范例、模式、模型等。现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包括共有的“概念框架”“理论和方法论信条”“解题范例”以及共有的“自然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等等(参见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下),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1996-1997页)。对于哲学研究而言,“范式”一般指一个哲学研究群体在“概念框架”“解释原则”等方面的共有信念,其中“解释原则”是一种“范式”区别于其它“范式”的根本。)。近年来,“西人马”的“主体→客体”范式对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关于“实践本体论”“实践一元论”的争论,从深层次看就关涉如何评价这种“主体→客体”范式的问题。
 
    “西人马”虽然标榜自己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然而,实际上却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它曲解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造成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肢解”。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否定“自然辩证法”,肢解了“唯物辩证法”的统一性
 
    “西人马”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解读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将辩证法局限于社会历史领域,进而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其否定“自然辩证法”的逻辑如下:在纯粹的自然界中,由于没有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因此,当然也不存在辩证法。例如,在卢卡奇看来,辩证法是与人的存在、主客体的存在相联系的。他说:“人本身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基础的同一的主体—客体,是以决定性的方式参与辩证过程的。”(〔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79页。)然而,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造成了对唯物辩证法的肢解。正如卢卡奇在《我走向马克思的道路》一文中所承认的,他早年并没有“真正地和正确地把握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方面”,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一些有决定意义的辩证法问题还是按照唯心主义方式解决的(自然辩证法、反映论等)”(杜章智编:《卢卡奇自传》,李渚青、莫立知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213-214页。)。众所周知,唯物辩证法包括两部分,即“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是这两者的统一。“西人马”承认“历史辩证法”(实际上也曲解了“历史辩证法”)而否定“自然辩证法”,破坏了唯物辩证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而且,这种破坏的背后还包含着对恩格斯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则是“西人马”制造所谓“马恩对立论”的一个重要借口。可见,破除对“自然辩证法”的误解和对唯物辩证法的肢解,不但有利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而且有利于正确评价恩格斯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系。
 
    2.“唯物主义”原则的缺失
 
    在“西人马”那里,唯物主义原则是缺失的。众所周知,恩格斯指出:“凡是认为自然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下文可知这里的“自然界”指的是广义的“世界”“现实世界”,而不是仅仅指与“社会历史领域”相对的狭义的“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4页。)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唯物主义意味着坚持如下观点:“自然界”是本原性的存在,“自然界”不是被(精神)创造的、派生的存在,“自然界”的根据在自身之中。费尔巴哈之所以在自然观上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就在于他认为,自然界是一个“以自己为原因”(“自因”)的实体,自然界是独立的、本原性的存在,不是派生性的存在。例如,费尔巴哈曾有过这样的表述,他说:“自然界绝不是一个与它不同的实体的一种效果,而是像哲学家所说的以自己为原因;自然界绝不是什么被创造物,绝不是被制作的或简直无中创有的事物,而是一个独立的,只由自己可以说明的、只从自己派生出来的东西。”(《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荣震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677页。)具体来说,在“西人马”那里,“唯物主义”原则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人马”关于主客关系的理解是“非唯物主义”的。众所周知,在主客关系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是唯物主义的,即客体决定主体、客观决定主观。
 
    在本体论上,马克思主义哲学肯定客体的独立性,强调客观对象的存在并不依存于主体;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承认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但认为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是更根本的。例如,马克思曾指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自然界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然而,“西人马”的观点则与之不同。例如,葛兰西提出“客观等于历史的主观”;A.施密特认为被社会实践所中介的物质存在是一种“第二性的东西”。
 
    在认识论上,“西人马”否定、反对唯物主义反映论。“西人马”关于反映论的否定、反对其根本在于突出主体在认识中的优先地位。应该说,这种突出在反对直观的、被动的反映论和肯定主体及其能动性在认识中的作用方面,是有意义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与旧唯物主义的消极的、被动的反映论不同,它是一种强调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亦即“能动的反映论”。然而,“反映论”依然是它的底色,如果从强调认识活动中的“能动”方面出发而否定了“反映论”,这种认识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了,因为它抛弃了唯物主义原则。
 
    第二,“西人马”的自然观也是“非唯物主义”的。
 
    “西人马”否认从“自在的自然”出发理解自然界的合理性,这与马克思恩格斯从“自在的自然”出发并且把自然当成一个自因性的实体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不符合。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主要不是“人化自然”,而是“自在的自然”,马克思积极支持恩格斯研究“自然辩证法”。可以说,在肯定“自在的自然”的存在和认为有必要通过研究自然界的辩证运动为自然科学奠定方法论根基方面,马克思与恩格斯是一致的。从“自在的自然”出发,唯物主义自然观在本体论上表现为:自然界是本原,自然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一个“以自己为原因”的实体。既然自然界是本原,是一个“以自己为原因”的实体,那么,人们关于自然界的认识就无需外求,即无需从自然界之外寻找解释自然界的原因,而只需要从自然界本身来说明自然界。换言之,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无非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直的理解,不添加任何外来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西人马”从“主体→客体”范式出发,片面强调“人化自然”。当然,“人化自然”理论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在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的前提下阐述了“人化的自然”理论。然而,在“人化自然”理论上,“西人马”与马克思有根本不同。这表现在“西人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出一种“非唯物主义”的观点,即认为人、人的活动、社会较之自然是更本原的和更根本的。比如,卢卡奇提出“自然是一个社会的范畴”;A.施密特强调自然是人的实践的要素,列斐伏尔则认为自然界本身是“无动于衷”的,只有人的活动才能赋予自然界以存在的意义。这表明,在他们看来:不是自然界是人(社会)的根据,而是人(社会)是自然界的根据;不是自然界优先于人(实践),而是人(实践)优先于自然界。然而,这些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恩格斯肯定自然界优先于人的唯物主义观点是不相符的。例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尽管肯定人的活动(尤其是生产活动)对于人的生存和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性意义,但同时也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7页。)。因此,与“西人马”把自然淹没、消溶在人的活动中不同,强调“自然界的优先地位”的马克思主义则从自然出发去理解、思考人的活动。再比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谈到人的生产活动的特点时指出:“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页。)当前的生态危机、空气污染、气候变暖等现象的出现,不断地警醒人们:自然界可以离开人而存在,而人却不能离开自然界而生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不是人(社会)是自然界的根据,而是自然界是人(社会)的根据;不是人优先于自然,而是自然界及其客观规律优先于人和人的活动。
 
    第三,“西人马”的历史观也是“非唯物主义”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然而,在“西人马”那里,包括卢卡奇(早期)、弗洛姆、葛兰西、布洛赫、萨特、马尔库塞等在内的很多学者“都主张把人的意识、主观性提到首位,恢复到马克思主义的心脏,认为历史就是人的主观性的现实化的展开”(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9页。)。例如,葛兰西从他的“实践哲学”出发肯定一种具有意志论情结的历史观,认为:“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因素不是天然的经济事实,而是人,社会中的人,彼此联系着的人,他们互相达成协议,并通过这些接触(文明)发展一种集体的社会意志;是了解经济事实的人,他们对经济事实作出判断并使之适应自己的意志,直到这种意志成为经济的动力并形成客观现实,这种客观现实存在着、运动着,并且终于像一股火山熔岩一样,能够按照人的意志所决定的那样,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开辟道路。”(李鹏程编:《葛兰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页。)
 
    3.抽象而片面地高扬“主体能动性”
 
    从唯物主义原则出发,马克思主义强调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以尊重客观现实及其规律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客观现实是第一性的和本原性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是第二性的和派生性的。然而,“西人马”却撇开客观现实(及其所包含的物质条件)一味抽象而片面地高扬“主体能动性”,好像无需尊重客观的必然性,而只要有了强烈的意愿再加上“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客观现实就会随之发生“合目的性”的改变。例如,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片面地高扬人的主体能动性,试图通过一种具有强烈意志主义色彩的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来改变“历史”,然而,实际上却导致了一种“主观主义的行动主义”(杜章智编:《卢卡奇自传》,李渚青、莫立知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214页。)。在《历史与阶级意识》(1967)的新版序言中,卢卡奇承认当时他对这本书的核心概念——“实践”做了“歪曲”的理解。他反思道:“在这本书中,革命的实践概念表现为一种夸张的高调,与其说它符合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学说,莫若讲它更接近当时流行于共产主义左派之中的以救世主自居的乌托邦主义。”“我没有认识到……过度夸张实践概念可以走向其反面:重新陷入唯心主义的直观之中。”“我那本身是正确的愿望之所以会走向它的反面,仍是由于刚才提到的那种抽象的、唯心主义的实践概念。”(〔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2、13页。)卢卡奇的这种反思告诉我们,要想改变客观现实,必须遵循唯物主义原则,将主观的愿望和“主体能动性”根植于客观现实之中,做到一切从现实出发,否则就会走向愿望的“反面”。
 
    二、“现实事物—矛盾”范式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特点的呈现
 
    “西人马”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具有“非马克思主义”的性质,然而,这种解读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自从它进入中国后,就“俘虏”了一部分国内学者,他们从“西人马”的观点出发质疑、否定国内主流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哲学思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揭示国内主流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与“西人马”的不同。
 
    概言之,国内主流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具有如下几个共同特征:第一,坚持物质世界本原论。强调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世界是一个由多种多样的现实事物构成的物质世界,物质世界、现实事物(相对于精神、思维)是本原性的,而不是派生性的。第二,坚持内因论。强调“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1、302页。)。第三,坚持矛盾动力论。强调事物“自己运动”“自生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显然,这些特征表明国内主流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与“西人马”有原则区别,后者的解释原则(“主体→客体”)也不适用于前者。如何在“范式”层面准确地概括国内主流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是一个尚需理论界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重要课题,在这里,本文试将其概括为“现实事物—矛盾”范式。
 
    与“西人马”否定“自然辩证法”、抽象而片面地高扬主体能动性不同,主流学界在如下观点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1)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2)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3)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实现了“矛盾”观点与“能动”观点和“内因”观点的统一。不可否认,国内主流学界的这些观点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精神,呈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所本有的特点。
 
    1.关于“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
 
    这一点也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根本的特点。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地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使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达到有机的统一。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观点集中体现在《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的如下表述中:“思维与存在的真正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存在是从自身、通过自身而来的——存在只能为存在所产生。存在的根据在它自身中。”(《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荣震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5页。)简言之,存在是第一性的,思维是第二性的;存在是自因的,“存在的根据在它自身中”。这就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所表达的两个基本观点。当然,这两个基本观点又是统一的。因为只有“存在的根据在它自身中”,才意味着存在不是被思维创造的、派生的,而是本原性的。此外,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费尔巴哈那里,“存在”指的是感性的、现实的存在。由此,可以简要地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继承和发挥了的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概括为如下一个结论:现实世界是本原性的存在。当然,这一结论还包括这样一个前提性的观点,即现实世界是自因的,其根据在自身之中。后来,恩格斯综合了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在内的以往的唯物主义学说,简洁地将“唯物主义”概括为“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4页。)。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现代的唯物主义。
 
    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地继承和发挥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有一个问题值得追问,就是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马克思恩格斯最为看重的是什么呢?无疑,是“矛盾”理论。黑格尔的辩证法集中体现在其《逻辑学》中,逻辑学的第二部分是“本质论”,“本质论”主要阐述“实存的根据”,而这个“根据”就是“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最为看重的就是“本质论”部分。例如,恩格斯曾多次指出,本质论“是全部理论的真正核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3页。),“是全书的最重要的部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1页。)。当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根本上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头足倒立”的,因而必须把它颠倒过来。马克思曾指出:“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页。)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也有过类似的批评,指出我们不应该“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而应该“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总之,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主义原则出发,认为“现实事物”的辩证运动是第一性的,概念的辩证运动只是“现实事物”的辩证运动的“反映”,而不是相反。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批判地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和黑格尔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肯定了以下两个基本观点:(1)现实世界(现实事物)是本原性的存在;(2)现实事物(现实世界)运动的“根据”在于其自身的“矛盾”。这两个基本观点又是统一的:从“现实事物自身的矛盾是其运动的根据”的观点出发,必然得出“现实事物的根据在其自身之中”的唯物主义结论,而这一结论又是“现实事物是本原性的存在”这一观点的前提。这两个基本观点正是马克思的现代唯物主义创立的主要理论来源;当然,这也是本文提出“现实事物—矛盾”范式的重要依据。
 
    2.关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
 
    恩格斯曾说过:“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可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9页。)马克思恩格斯不但创立了“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也创立了“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唯物主义观点,认为现实世界(现实事物)是本原性的存在,其根据在其自身之中。这在自然观上,就是认为自然界不是上帝、神等精神性的东西创造的,而是“以自己为原因”的、本原性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那种用自然界之外的原因来说明自然界的存在和变化的根据的唯心主义自然观。例如,恩格斯批评道,18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还被神学所禁锢,“它到处寻找,并且找到了一种不能从自然界本身来解释的外来的推动力作为最后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5页。)。牛顿的关于“神的第一推动”的思想就是这样一种唯心主义自然观。相反,恩格斯十分赞赏斯宾诺莎和法国唯物主义者们“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6页。)的唯物主义自然观。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虽然是以阐释自然界的辩证性质为旨趣的,但它的基础和前提正是这种将自然界视为自因的、本原性的存在的唯物主义自然观。
 
    从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在历史观上,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那种从历史本身之外寻找历史的动力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恩格斯曾指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之所以是唯心主义的,就在于“它不在历史本身中寻找这种动力,反而从外面,从哲学的意识形态把这种动力输入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8-249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历史本身的动力不在历史之外,而就在历史之中。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9页。)。这样,马克思恩格斯用历史自身的物质性因素(经济)来解释历史自身的存在、变化,从而将历史解释为一个“以自己为原因”的、“根据在它自身中”的存在。
 
    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历史观作为“辩证”的自然观和“辩证”的历史观,主要表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用“矛盾”的观点分析自然界和历史。“自然辩证法”就是通过描绘“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7页。)来解释自然界的存在、发展与变化。在历史观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从“社会基本矛盾”出发解释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迁。当然,“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在于“经济”。从根本上来说,由“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迁,不过是经济运动及其规律“为自己开辟道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33页。)总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既是从“经济”出发解释历史最终根据的“历史唯物主义”,也是从“社会基本矛盾”出发解释历史辩证运动的“历史辩证法”。比较而言,如果说“主体→客体”范式肢解了唯物辩证法,导致了“自然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的分离,那么,“现实事物—矛盾”范式则旨在揭示唯物辩证法的原貌,将“自然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统一于一个“解释原则”之下。
 
    3.关于事物“矛盾”的观点与“能动”观点和“内因”观点的统一
 
    前面我们看到,“西人马”抽象而片面地高扬“主体能动性”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体能动性”的理论不符。然而,在国内,有学者却从“西人马”这种观点出发批评国内主流学界错误地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为“唯物辩证法”,认为以矛盾规律为“实质与核心”的唯物辩证法由于不能表达“能动性”的观点,因而必将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变成一种“形而上学决定论”。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这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误解,破除这种误解的根本在于破除对“矛盾”的片面理解,亦即看到在事物“矛盾”的观点中所包含的“能动性”观点。
 
    关于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恩格斯有如下描述,“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3页。);“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9页。)。这表明,在“矛盾”中内在地包含着“对抗”“相互渗透”的因素以及由此导致的自己向自己的“反面”转化(“自否定”(当代德国古典哲学专家邓晓芒教授也指出,我们现在翻译为“矛盾”的这个词在德文中(Widerspruch)的本来含义是“自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见邓晓芒:《黑格尔辩证法讲演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9-140页。))的趋向和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能够从“对抗”“相互渗透”“相互转化”“自否定”等方面出发来理解“矛盾”,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其中所包含的“能动性”,即那种自己“要”否定自己、自己“要”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的“冲力”。这种能动性正是矛盾所具有的“肯定方面”的意义。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就这个肯定方面说,矛盾就将变为绝对的能动性和绝对的根据。”(〔德〕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69页。)总之,正是这种能动性才使得矛盾成为“一切自己运动的根本”“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德〕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66页。)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8页。)。
 
    要想从事物“矛盾”出发引申出“能动性”来,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区分“矛盾”与“对立”。在辩证法那里,“对立”并不一定构成“矛盾”,只有那种包含着“自否定”要求和趋向的、自身之内的“对立”才构成“矛盾”。例如,“无产”和“有产”是一种“对立”关系,但二者并不一定构成“矛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2页。)也就是说,只有当“无产”和“有产”的“对立”成为一种具有“能动”关系和“内在”关系的“对立”时才会形成“矛盾”。什么是“能动”关系呢?就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而言,“能动”指的是资本和雇佣劳动二者均有要向对方转化的趋势、要求和冲力:一方面,资本要转化为支配雇佣劳动,资本具有自行增殖的本性,它有召唤雇佣劳动并通过雇佣劳动创造价值以实现自身增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雇佣劳动的必然使命就是要创造价值并转化为资本增殖,资本的本质就是劳动(积累起来的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工人付出的劳动越多,意味着由劳动转化而来的资本就会越多。资本和雇佣劳动的这种“能动关系”及其“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表明资本和雇佣劳动具有对立的同一性。当资本和雇佣劳动具有这种同一性时,二者的对立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因为它不但意味着资本家的财富来自于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而且意味着雇佣工人的劳动越多他们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也就越多。换言之,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的同一性意味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对立具有“不可避免”性。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认为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正是基于二者的这种“不可避免”的对立关系,亦即“矛盾”关系。
 
    什么是“内在”关系呢?“内在”关系是相对于“外在”关系而言的。内在关系表明“矛盾”意义上的对立是一种内在的对立,亦即在自身之内的对立。而矛盾作为自身之内的对立表明任何真正的矛盾都是事物自身的矛盾,亦即“内部矛盾”。因此,由矛盾引发出的能动性就必然是事物自身的能动性。比较而言,如果说,这种“事物自身的能动性”表达的是一种“内因”“内力”的观点,那么,“西人马”那里的“抽象的、唯心主义的”主体能动性表达的则是一种“外因”“外力”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否定“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在改造事物方面的意义,但是,却反对那种具有“主观主义的行动主义”性质的抽象的主体能动性,这种主体能动性之所以往往不能取得预想的成效甚至走向愿望的反面,就在于相对于客观对象本身而言,它仍然是一种“外力”“外因”。比如,在家庭教育中常常会出现一种事与愿违的“背反”现象。家长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良好愿望可谓充分地发挥了主体能动性,但孩子一方却常常出现“不满意”“不领情”“不为所动”甚至产生“逆反”心理的现象。当面对这种情况时,那些没有反思自己的教育方法的家长,只知道一味抱怨孩子“不理解家长的一片苦心”,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能动性是一种没有从孩子的特点、规定性出发的“抽象的、唯心主义的”主体能动性。那种不尊重孩子、不从孩子自身中引出来的东西,怎么会让孩子真心喜爱、主动接受和自觉改变呢?总之,“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只有将“主体能动性”转化为“事物自身的能动性”,才能成为那种能够真正促进事物发展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作为“内因”和“内力”(而非“外因”和“外力”)的能动性。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以事物矛盾规律为“实质与核心”的唯物辩证法不但能够表达出“能动性”的观点,而且由于这种能动性是基于“内部矛盾”而表现出来的“事物自身的能动性”,因而是具有“内因”“内力”性质的能动性。显然,唯物辩证法的这种“能动性”是“西人马”的“主体→客体”范式所不能解释的,然而,它却可以统一于“现实事物—矛盾”范式之下。
 
    三、让本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时代的中国发挥应有作用
 
    关于两种“范式”的辨析,不仅仅有学理上的意义,更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当今,中国正处在伟大复兴的新时代,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因此今天中国社会的建设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企盼用本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来武装头脑,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分析复杂问题的本领。相比之下,只有“现实事物—矛盾”范式,而不是“主体→客体”范式或其他任何范式,才能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对于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需求。限于篇幅,仅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唯物主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1868年12月12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当我们真正观察和思考的时候,我们永远也不能脱离唯物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13页。)当我们在观察和思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问题时也不能脱离唯物主义。由于唯物主义意味着:在本体论上,坚持现实世界、现实事物,是“以自己为原因”的本原性的存在,其根据在自身之中;在认识论上,“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因此,在思考中国社会的发展问题时,坚持唯物主义就要坚持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据在其自身之中,因而也就要坚持从中国本身来说明中国,亦即坚持从中国自身的特点出发引申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适合中国国情的办法、道路、理论,反对那种从中国之外来寻找那种脱离本国实际的所谓“绝对真理”“万能药方”和“普世价值”。
 
    第二,“现实事物—矛盾”范式从事物的矛盾观点和内因观点出发强调事物的运动是能动的“自己运动”。“自己运动”的观点包含如下方法论:用“有机体”的观点看问题。“有机体”的特点就在于它的运动是“自己运动”,而不是外力推动的;是能动的,而不是被动的。用“有机体”的观点看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强调的。例如,恩格斯指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事物“不是从活的状态,而是从死的状态去考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0页。)。马克思在研究社会历史领域中的问题时也强调用“有机体”的观点看问题。例如,马克思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看作一个“有机整体”。他说:“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页。)基于“社会有机体”理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2页。)。《资本论》清楚地向人们展现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有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有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1页。)。这种“有机体”的观点在把握新时代中国社会中的“复杂事物”(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方面是有优势的。例如,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构成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统一体”(《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5页。)。对于这个复杂的“有机统一体”的把握而言,“主体→客体”范式的那些观点显然是不适用的,相比之下,“现实事物—矛盾”范式的以事物的矛盾观点和内因观点为基础的“有机体”的观点与方法则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第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1页。)要想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明确发展的动力来自何处。在“现实事物—矛盾”范式那里,发展的动力来自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从“内部矛盾”出发,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便不在于“外因”“外力”,而在于“内因”“内力”。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从“内因”“内力”出发思考我国的“发展”问题。例如,在如何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问题上,习近平注意到,“现在,一些地方出现干部作用发挥有余、群众作用发挥不足现象,‘干部干,群众看’、‘干部着急,群众不急’。一些贫困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90页。)。针对这一现象,习近平提出要“加大内生动力培育力度”,即将“扶贫”与“扶智、扶志”结合起来。他指出:“智和志就是内力、内因。”“没有内在动力,仅靠外部帮扶,帮扶再多,你不愿意‘飞’,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90页。)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种强调通过“内力、内因”解决贫困地区发展问题的思路与“现实事物—矛盾”范式在发展动力问题上的观点是一致的。
 
    第四,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页。)的理念。尽管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很多具体的工作要做,但从哲学世界观层面的反思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必须反对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方法论根基是“主体主义”。应该承认,在历史上,这种“主体主义”观念在工业革命早期对于激发人类发挥主体性去主动改造自然、增加物质财富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这种“主体主义”后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演变为一种以主宰、征服、盘剥和榨取自然为特征的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时候,它反而为后来工业化中普遍出现的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的状况充当了哲学上的“帮凶”。因此,要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就要反对这种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认识到“人类归根到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开发自然、利用自然中,人类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人类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31页。) 。其次,要看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种观点与马克思的观点相一致。马克思说的好:“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页。)最后,要反对那种否定自然界的优先性的唯心主义观点。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具有“辩证”性,但“唯物”性却是根本。也就是说,尽管人的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然,让自然为人的目的服务,但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不是自然因满足人而存在,而是人必须适应自然及其客观规律才能存在和发展。例如,尽管人类可以通过植树、种草等活动使空气质量朝着有利于人的方向变化,但是人类要想生存和发展却始终离不开空气的存在。因此,应坚持从唯物主义原则出发看到自然相对于人(社会)的优先性和人(社会)对自然界的依存性。不难看出,“主体→客体”范式的诸多的片面性观点都是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相背离的。
 
参考文献:
 
[1]徐崇温:《怎样认识“西方马克思主义”》,重庆:重庆出版社,2012年。
 
[2]徐崇温:《保卫唯物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
 
[3]陈先达等:《被肢解的马克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4]邢贲思:《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5]竭长光:《关于什么是唯物主义的新思考》,《哲学研究》2016年第7期。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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